|
经典小案例
--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读者来信:
我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了3年,前后两次签订劳务合同。第二个合同2008年2月就到期了,我很希望能够继续从事现在的工作,于是向主管部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人事部经理却回答说,公司有规定,合同期限只有1年,2年,3年三种,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解答: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定,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处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依法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定劳动合同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直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根据你的情况,你虽与某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但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此还不能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