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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遭解雇可否获补偿
2008-03-17 19:03:00
〖发布日期:2008-03-17〗〖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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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小案例

 

                                 --临时工遭解雇可否获补偿

 

读者来信:

    我们是山西省某县工商银行临时工,没有与工行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工龄最长的11年,最短的也有5年;月工资400元,低于当地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11月,该行无故辞退了我们7名临时工,并拒不支付分文补偿金。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得到补偿金,应按什么标准支付给我们补偿金?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解答如下:

    你们属于工行的临时工,工行应当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齐差额,并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支付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们与工行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工行应当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按照你们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行拒不支付少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话,你们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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