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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7-12-03 15:09:00
〖发布日期:2007-12-0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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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成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中国地震局组织成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地震安全性主人工程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第二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3个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平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三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设置、科目名称、专业类别与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种资格考试一致。
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从事部、中国地震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岗位工作,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的人员,可免试《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或免试《地震安全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人员,都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地区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二季度。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考试教务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主人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   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化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1、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        1998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          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A、       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9年;
B、       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9年;
C、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15年;
D、      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质学类、地球物理学类或土木工程类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满20年。
E、       按上述条件取得其地理学类或工学类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2)          技术业绩:
a、担任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建设工程(如:核电站、大型水库)或5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b、获得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级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c、获得2项以上地震安全性主人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          学术水平:
a、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b、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c、         受聘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二)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备案。
二、   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成立“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地震安全性主人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三、   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总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   考核认定程序
(一)     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中国地震局推荐。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改革,对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中部、中国地震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     、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地震工作的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凡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问题,受到中国地震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     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关的种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     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查、复审、推荐工作,由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     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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